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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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延边州建筑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筑业协会,简称延边州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是:YANB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YC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筑业与之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坚持双向服务,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己任,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延边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延边州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延边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延吉市河南街1088号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新问题,为政府和延边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业规划、管理制度和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参与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延边州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行为规范,组织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协调利益冲突,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建立持久、有效的企业与政府沟通和联系的渠道,代表行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向企业宣传和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当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组织信息交流,为政府和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编辑、印发会刊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六)组织和协调建筑业行业内部和建筑业与其他行业间的人才交流,推动会员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建筑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指导和推动本行业宣贯ISO系列质量、安全、环保体系标准的认证咨询活动,倡导企业以科学的态度、诚信的品质,引进国际标准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促进本行业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八)组织开展行业评优活动,促进工程质量和企业管理水评的提高。组织评选延边州建筑工程《天池杯》奖、延边州建筑工程质量竞赛奖、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达标竞赛和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同时做好“省优”、“国优”等的评选工作,为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信誉服务;

(九)、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的交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动行业技术和管理的进步;

(十)积极拓展对外交流渠道,发展同国内各省、市、地区行业协会和国外同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为会员企业和延边建筑行业搭建对外交流、合作的平台;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延边注册登记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教育、科研等部门,外埠来延边施工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个人会员应是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入会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履行会费缴纳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行规、行约及重大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副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日延边州建筑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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